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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同时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为共同借款人;以父(母)为借款人

时间:2019-05-27 09:33:52 其它合同 我要投稿

  新文化讯(记者 黄艳丽)29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10月8日起,对中心铁路分中心所辖部分地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家庭组合贷款等政策进行调整。



  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不久前发布的政策,2015年12月31日前,针对长春市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新建商品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根据当地经济水平、住房市场发展趋势等,这次又对部分地区的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上调,针对的是中心铁路分中心所辖部分地区(吉林市、通化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其中,吉林市由40万元调整至60万元;通化市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双阳区奢岭街道由40万元调整至80万元。

按照新规,家庭组合贷款方面政策也有所调整。职工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和子(女)可向中心申请家庭组合贷款。以子(女)为借款人,可同时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为共同借款人;以父(母)为借款人,同时可选择其一个子(女)为共同借款人。主借款人为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共同借款人为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申请家庭组合贷款。(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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