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其它合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时间:2019-11-18 13:26:19 其它合同 我要投稿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显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州监管分局对公司罚款人民币4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09月21日,注册资本5.32亿元。2018年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末,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持股5%以上股东为:江苏万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239万股,持股比例9.84%;江苏科尔能源有限公司持股5070万股,持股比例9.53%;张家港保税区悦凡贸易有限公司持股4748.9万股,持股比例8.92%;江苏幸福门粮油有限公司持股4732万股,持股比例8.89%;靖江市天骄物资有限公司持股4225万股,持股比例7.94%;靖江江北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持股3380万股,持股比例6.3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